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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知识产权成功案例宣传3:TREASURYVISION 商评委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2005年6月3日,由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花旗集团公司的代理人,申请注册在第36类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上使用的“TREASURYVISION”商标(见下图)。2008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含有的‘TREASURY’一词具有‘财政部’的含义,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TREASURYVISION”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12月24日,由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花旗集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6月22日,商评委做出驳回申请商标的第16600号决定。
    针对第16600号决定,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花旗集团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是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要求,由于违反该项规定的申请商标不仅不能获得注册,也禁止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因此,对于申请商标是否确有不良影响应严格判断。本案中,“TREASURY”具有“财政部”这一中文含义并不为普通公众所熟知;且消费者将“TREASURY”从“TREASURYVISION”中分离并联想其非主要含义“财政部”的可能性较小。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由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花旗集团公司申请“TREASURYVISION”商标一案,取得了一审胜诉,从而在从最初的商标注册到最后的行政诉讼一系列环节中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花旗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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