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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知识产权成功案例宣传9:第2510号行政判决书分析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背景介绍:
    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MINGZHU GROUP CO. LTD.”),是中国A股上市公司, 主营业所设于广东省兴宁市兴城司前街。
    1989年7月28日,明珠真珠红酒业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0年7月9日。
    1995年5月29日,明珠真珠红酒业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3月13日。
    2001年3月30日由案外人金华县琅琊镇陈年红酿酒厂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4月28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专用权有效期至2012年4月27日。
    2006年11月24日,明珠真珠红酒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09年8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0924号《关于第1758808号“真珠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0924号裁定)。
    原告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该裁定的相对方岳小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9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中,我公司代理原告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
我方为委托人的陈述:
1、 原告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的“珍珠红”品牌于2006年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品牌也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 在汉语中,“真珠”与“珍珠”含义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音、形、义方面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综合上述两点,我方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法院判决: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924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0924号《关于第1758808号“真珠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二、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58808号“真珠红”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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