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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

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临时禁令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损害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人可以被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司法或行政保护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这一渠道较有效,是最常被选择的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如果是涉及假冒侵权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受理。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程序更快捷,费用也较低。但是,如果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则最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


管辖权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对商标侵权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以及部分指定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侵权纠纷时,应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诉讼时效

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诉讼,必须在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商标权仍然有效,法院可以受理,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提起诉讼以前2年。


上诉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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